为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加快我市新型城镇化进程,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潍政发【2015】6号文)及潍坊市公安局有关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市城镇户口迁移规定。
一、 城镇户口迁移原则
立足于市情市力,着眼于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局,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推动我市新型城镇化协调发展,着力解决已经转移到城镇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问题,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
二、城镇范围
城镇户口迁移规定的实施范围是青州市辖区内的3个街道办事处及11个建制镇的镇区。
三、城镇户口迁移条件
在青州市辖区内的3个街道办事处及11个建制镇的镇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本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本市以内户籍人口,在本市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以及合法租住房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直管房屋或者合法租住其他成套住房并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本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本市以外户籍人口,在本市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以及合法租住房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直管房屋或者合法租住其他成套住房并实际居住且有稳定生活来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本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无面积、金额限制。
2.在本市城镇范围内合法稳定就业,同时按规定参加本地社会保险的人员,在本市城镇范围内尚未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住所尚不具备落户条件的,本人可申请落户用工单位集体户或本地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被评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农民工、先进工作者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等条件之一的务工人员,具有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含往届毕业生)或高级技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落户不受工作、年限或社会保险限制。
3.在本市城镇范围内投资经商、兴办实业,以及依法经营的个体经营者,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本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关于“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以及合法租赁房屋”的范围。
合法稳定就业,既包括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也包括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还包括在本市从事第二、三产业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纳税等。
合法稳定住所,指公民在城镇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但有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合法建筑且合法取得该房屋使用权也视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但私搭乱建的违章建筑不视为合法稳定住所。
合法租赁房屋主要包括合法租住房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直管房屋或者合法租住其他成套住房。合法租住其他成套住房是指合法租住在本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房落户需征得房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或房屋产权所有人同意,且房屋所有单位或房屋产权所有人已向公安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或者签订了治安责任保证书,但租住私搭乱建的违章建筑不视为合法租住。房屋承租人实际居住时间以公安机关在《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上登记时间为准。
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8月14日